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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辽宁政采预算执行按下“快进键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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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报讯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针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、采购实施、合同备案、采购事项公开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,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,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,为本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下“快进键”。

    根据《关于加快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辽宁省财政厅要求各采购单位抓紧完成2020年度采购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,做好2021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工作。同时强调,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,从采购需求、意向公开、采购组织实施、履约验收等方面规范操作执行,围绕“提速、控价、保质”的目标,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组织水平。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采购项目实施,提升工作效率。此外,对已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、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,经省级集采机构确认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,可调整到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,进一步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。

    在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方面,《通知》明确,采购人要会同中标(成交)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,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工作。自中标(成交)通知书发出之日起,10日内双方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,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,完成合同备案。项目验收后,验收报告应当体现验收人员签字,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,对验收结论、履约质量等提出明确意见。

    此外,《通知》还对依法公开采购事项,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作了规定。其中提出,各单位应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,及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开。政府采购预算应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。采购需求方案确定以后,采购人应公开征求意见,接受社会监督。采购意向由采购人按采购项目公开。采购人会同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公开采购文件、中标(成交)结果及更正事项等,公开的采购信息应真实准确,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,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。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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